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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规范直播带货、治理“大数据杀熟” 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细化?)
随着在线预订交通和住宿的旅客人数不断增长,部分消费者也对OTA平台背后的定价机制产生疑虑,“大数据杀熟”“精准收割”“精准营销”等说法和相关投诉也引发热议。在此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升级禁止“大数据杀熟”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
4月9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出台意义重大。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称,《条例》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吹风会上,针对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恶意维权、惩罚性赔偿等话题,多方予以解读和回应。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多方规制直播带货
近几年来,直播电商竞争激烈。根据商务部商务大数据监测,2023年1至10月,我国直播销售额超2.2万亿元,同比增长58.9%,占网络零售额18.1%,拉动网零增长7.5个百分点。
直播带货繁荣景象背后,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直播带货领域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市场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直播电商市场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
谈及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直播平台经营行为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条例》对网络消费所作五个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播带货。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从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平台管理、规范营销行为三方面予以规范。
强化信息披露上,“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况旭说道。
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那么,《条例》如何与《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相衔接?“可以从监督处罚和日常监管两个方面出发实现衔接。对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着力点可能更多的在于加强日常巡查,并做好相应监督巡查的评估、处理与公布工作,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行业自律。”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表示。
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1995年,以王海购买两副假冒索尼耳机开始,职业打假逐渐为公众所了解。随着时间推移,“形式打假”的恶意索赔出现了,有的夹带、掉包、造假,有的以“碰瓷”瑕疵为业。一组市场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2023年,市场监管系统接受投诉1740.3万件,参与投诉的人均1.8件,而有人投诉超过3000件。
“实践中,消费者恶意维权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消费者的行为动机、诉讼(投诉)的频率和数量、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是否存在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等因素来综合考量。”熊定中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目前来看,恶意索赔并不等于正常维权,而是希望借助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相违背。
综合梳理来看,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3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延续和强化了该制度,赔偿金额也由原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提高至三倍,并特别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对于恶意索赔等情况,《条例》也做了相关规定。《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针对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的适用,况旭表示,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在熊定中看来,上述措施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积极的社会氛围。“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的设立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处罚过重,可能会产生反效果,使得行为人产生抵触情绪,导致了公众对行政执法公正性的质疑,不利于法律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解决新领域新问题
《条例》从2016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到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已历时8年。
宏观环境影响着《条例》的制定和出台。“一方面,消费环境迅猛变化,直播带货、算法推荐等新兴业态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问题;另一方面,法律生态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个人信息等法律法规出台,强化衔接亦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熊定中表示。
而《条例》制定过程也引发辐射带动作用。正如柳军介绍,《条例》的起草过程是一个普及消费理念、凝聚消保共识的过程,带动了金融、电商、直播、物业、维修、快递、网约车等不少领域消保立法的完善。
柳军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具有以人为本、统领各方、与时俱进、关口前移、社会共治五方面亮点。其中,《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以受到广泛关注的“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为例,《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九条一是强调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限定‘设置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前提。当下更值得关注配资网络炒股配资,或者服务方需要发力的是,如何使消费者相信在同等条件下,自己看到的服务和产品是最适合自己的,且对应的价格真实透明。”熊定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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